各教学单位:
根据学期教学工作安排,2022-2023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延考)于2023年2月16、17日举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生通知工作
1.各学生所属学院在日程公布后负责通知考试学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两证),接受违禁物品查验后入场参加考试。
2.学生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安排由学生本人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查询。不按日程所载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的,一律按旷考处理。
3.请考生在考场按照学号“S”型依次就座,不得随意调换位置,考场有两个及以上学院的,分区按学号就坐。
4.上学期期末申请缓考的学生,正常参加本次期末考试(延考)。其中,上学期的课程已考核结束的,缓考安排纳入本学期期初补考。期初补考有关安排待本次期末考试(延考)结束后,另行通知。
二、考务工作要求
1.各教学单位在考试日程公布后应通过有效途径和方式及时通知到课程主考、监考教师及相关考试管理人员,确保考试各环节要求落实到位。
2.课程主考在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所辖考场范围,不得同时承担其他工作。
3.考试期间各教学单位须安排值班。各单位值班人员及主要教学管理人员应确保在考试当日联系渠道畅通。
三、考风考纪工作
1.各学院应于考前做好学生考试诚信教育和教师监考纪律培训工作,切实增强学生诚信考试的自觉性和教师维护考试秩序的主动性。
2.监考教师应按照学校考试管理规定,利用金属探测仪等于考前入场环节规范开展违禁物品查验,考试过程中认真核实学生身份。
3.期末考试期间,研究生院将联合校属有关部门强化考场巡考,对各教学单位课程考核组织、课程主考和监考履职尽责以及学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开展全面监督和检查。
4.各教学单位应高度重视课程考核组织,持续推进考风考纪建设工作,加强对涉考教师、工作人员和所属学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有序。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2023年2月13日